2020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后勤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管理,保护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是指后勤部门在现有人员无法完成正常工作情况下,报经学校批准后通过派遣的形式使用的从事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临时用工管理必须遵循“存量控制,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因违反规定私自用工、非法用工造成劳动纠纷、劳务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劳务使用

第四条 临时用工的年龄原则上须年满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女工不超过55周岁),退休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工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大病重疾;无犯罪前科。

第五条 从事教学、餐饮、医疗、维修等技术工种或特殊岗位工作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相关从业经历证明。

第六条 后勤部门需要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中心)审批后,由后勤中心按岗位需求办理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后勤中心须同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各单位对人员的使用需求派遣相应劳务人员。各单位不得私自招揽、聘用校外人员进行劳务工作,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被派遣人员信息按要求报后勤中心和校人事处、安全工作处备案。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系统学习学校、后勤和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

第九条 为保障学校用工安全与考核被派遣人员能否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工作,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原则上对各被派遣人员的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试用期内,经后勤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考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反映后勤中心,由后勤中心按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约定退回被派遣员工,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新被派遣员工。

第十条 在劳动期间,被派遣人员发生意外事故等人身损害的,后勤有关部门应协同劳务派遣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私下处理、赔偿或补偿。

第三章  考勤

第十一条 后勤用工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采用记录簿签名、刷卡、指纹或人脸生物识别、移动软件等方法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并作为工资核算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勤按月进行,考勤员必须逐日认真准确地填写考勤登记表,如实反映被派遣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妥善保管各种请休假证明,及时汇总考勤结果。

第十三条 考勤登记要规范统一,符号一般按“出勤√、旷工×、事假△、病假○、加班+、迟到L  早退E、带薪休息P、无薪休息U、婚假M、丧假D、产假B、出差T” 记载。

第十四条 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后勤用工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6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的,经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后勤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6个工作日的,由后勤中心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被派遣人员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见附表2),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存档备查。请假16个工作日以上的,报后勤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如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特殊原因消除后,由本人补办。请假期满后,要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销假。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请病假须持公立一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在外地请病假,应及时和部门行政负责人请假,返岗后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被派遣人员的近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丧假3天、本人结婚给假3天(均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晚婚、晚育和计划内生育等假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开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归的。

(三)不服从单位调动、分配工作,未经批准不到岗工作的。

(四)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五)打架斗殴、违纪致伤而无法上岗的。

(六)在工作期间(含中午、加班、值班)饮酒的。

第二十条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待遇

第二十一条 被派遣人员的薪酬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总量控制、注重平衡的原则,由后勤各部门依据其承担的工作强度、任务数量、完成质量及考勤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假期中的待遇:

(一)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均工资。

(二)病假、婚丧假、产假:发放基础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三)寒暑假期间的待遇按后勤各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待遇:

(一)迟到、早退:扣发当日绩效工资,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5次(含)以上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次(含)以上的扣发10天的基础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

(二)旷工: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基础工资和10倍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和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给人力资源公司指定账户。

第五章  解除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派遣人员可以解除劳务关系: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或损害其权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派遣人员的后勤部门可以解除劳务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四)工作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的;

(五)被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被拘留或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符合用工单位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其它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务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