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水、电、暖、固话费用收取和管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进一步提升我校节约型校园建设水平,根据石价〔2013〕135号《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7〕89号《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9〕676号《关于落实第三步供水销售价格调整的通知》等价格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收费的范围:
(一)水费:家属院住宅楼、幼儿园、食堂、校内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电费:家属院7#、8#、17#、18#、44#、45#、46#、47#住宅楼和留学生公寓、幼儿园、外包食堂、通讯基站、校内经营单位及施工单位。
(三)取暖费:家属院住宅楼、幼儿园、校内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
(四)固话费:所有使用校内固定电话的用户。
第二章 水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 家属院住宅楼、幼儿园按照石家庄市居民生活用水标准缴纳水费。承包经营学生食堂的摊点、工会消费合作社等按照石家庄市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标准缴纳水费。租用学校用房的经营户、校内施工企业按照石家庄市非居民用水标准缴纳水费。
第四条 学生饮用开水实行免费供应。校园内安装的直饮机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收费。教职工持校园卡打开水,开水费每壶(8磅壶)不高于0.1元。
第三章 电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家属院住宅楼、幼儿园、工会消费合作社、外包食堂、学生公寓空调等按照石家庄市居民生活用电标准缴纳电费。租用学校用房的经营户、校内施工企业、通讯基站等按照石家庄市非居民生活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六条 留学生公寓学生用电按照石家庄市居民生活用电标准缴纳。
第四章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
第七条 家属院按居民住宅标准和相应的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对租赁学校用房的经营单位按非居民用户标准和相应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
第八条 居民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5元和相应的计价面积收取取暖费。普通多层住宅计价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90%)。高层住宅计价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5%公摊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85%)。即一个采暖期取暖费为22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高层15%)公摊面积计算。
第九条 租赁学校用房的经营单位,取暖费按一个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元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空置房按照石家庄市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 固定话费的收取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语音专线业务接入协议》(合同编号CU12-1302-2017-000852),全校办公区、教学区、住宅区的所有固定电话都应按照话费标准缴纳话费。话费标准:市话费前3分钟0.2元,3分钟后0.1元/分钟;网话费0.1元/分钟;国内长途0.7元/分钟;国际长途0.8元/6秒。校内固定电话互拨免费,无月租费。欠费自动停机。
第六章 水、电、暖、固话费的收缴
第十二条 学校水、电、暖、固话费的收取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中心)牵头,人事处、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等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后勤中心主要负责水、电、暖、固话费标准的核准,政策性标准出现变化时,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新的标准,报学校批准后再行实施;负责取暖费计价面积的测算及取暖费的核算;负责水、电、暖、固话费收取工作(职工住宅取暖费由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人事处主要负责将教职工人员变动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以便结算相关费用;财务处主要负责水、电、暖、固话费账务管理和财务指导,负责职工住宅取暖费的代扣工作,负责资金入账和开具发票;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协调办理校内经营户、施工单位水电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家属院住户用水由学校统一安装卡式电子计量表,用户持卡到后勤中心缴费后方可使用。未进行用电“一户一表”改造的住户,持卡在后勤中心收费中心缴费购电。其他住户在市电力局指定地方缴费购电。
第十四条 后勤中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安装卡式水电表,各经营单位持水电卡在后勤中心缴费后方可使用水电。校内施工企业需先到后勤中心办理水电使用手续,后勤中心按规定安装计量表,依照计量据实收取水电费。
第十五条 后勤中心每年10月25日前,核算居住学校住宅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财务处代扣缴取暖费。
每年10月25日前核算各经营单位以及财务处不能代扣缴的住户取暖费,将明细表报送财务处,后勤中心进行收缴。
第十六条 每年年末校内办公固定话费由后勤中心向各单位提供话费明细,各单位统一结算。个人固定话费由用户使用校园卡缴纳。
第七章 费用收取的监管
第十七条 后勤中心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做好费用收取工作,坚决杜绝应收不收情况出现。
第十八条 由后勤中心牵头,成立收费监管小组,由人事处、财务处、校园建设管理处等相关人员组成,明确人员责任分工,制定监管和清缴措施。
收费监管小组定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组织检查费用收取和费用计量设施的完备情况。对私自改动和破坏水电暖设施,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弥补学校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