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大后勤〔2020〕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卫生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绿化环卫管理部对全校室外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对全校范围内的卫生工作进行协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绿化环卫管理部承担校园区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除四害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校容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五条 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上晾晒衣物以及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

第六条 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塌陷破损或有积水的路面应及时修复。

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设点经营、广告经营宣传活动。确需占用的,须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挡。

第十条 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必须在两日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一条 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及刻画、涂写。

第十二条 校内重要活动的标语牌、横幅的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后立即撤除。

第十三条 校园内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设置露天摊点。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并在规定范围停放整齐有序;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封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物料或废弃物。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到垃圾、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等。

第十六条 校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垃圾容器、果皮箱、卫生专业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

第十八条 垃圾容器、果皮箱由绿化环卫管理部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内垃圾由服务外包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并负责垃圾容器、果皮箱的整修和维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须提前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绿化环卫管理部批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清运,并应按照后勤绿化环卫管理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由服务外包单位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包括施工生产的渣土及实验室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校内各垃圾点的收集、清运以及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二条 科研、医疗部门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向市卫生防疫部门登记,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三条 承包校舍建设、房屋维修、装修、道路开挖等,不得乱堆乱放垃圾。

第二十四条 绿化环卫管理部监督并督促服务外包单位,加强蚊蝇消杀工作,消除蚊蝇孳生地。组织师生员工每周四进行一次卫生清扫,每周的周五校爱卫会将组织抽查或检查,确保责任区内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 学校规定各经营单位周边15米之内为其卫生门前三包区。校属各部门在开展卫生大扫除时,重点清扫整理室内、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和各单位的门前三包区。

第二十六条 侮骂、殴打卫生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人,阻碍其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礼道歉、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追究行政处分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