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有关住房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公用住房资源情况,为进一步盘活学校房产资源,促进周转住房的有序周转和有效利用,妥善解决新调入人员临时住房问题,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促进校园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周转房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条 周转房是学校为解决引进人才和新调入教职工而临时安排的住房,是在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的过渡用房,由教职工以承租形式租住。
第三条 周转房的出租对象仅限在石家庄市无任何住房的本校教职工。凡承租学校周转住房者须书面申请,经后勤房管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校因规划、扩建、改建或单位使用等原因需要收回出租住房时,提前30天通知承租户,承租户接到通知后必须无条件将所租住房完好无损地按期交还学校。
第五条 教职工在周转房承租期间,严禁个人转借或出租,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强行收回。
第三章 周转房的租金标准
第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及每年引进、调入人员的具体情况,为加快临时住房的周转,学校对周转房采用逐年提高租金的方式,租用周期为三年,从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学校参照校内外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确定基准租金标准和承租周期递增比例,将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于每年1月份进行基准租金调整,并及时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及周边市场住房租金情况,周转房的基准租金暂定为10元/m2·月,按住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75%)计算。每年租金标准比例按下列年度递增比例方案执行:
租金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租金 标准 |
基准租金 50% |
基准租金 80% |
基准租金 100% |
基准租金 150% |
基准租金 200% |
基准租金 300% |
层次系数比例(%)按下表执行:
区分 |
四层楼房 |
五层楼房 |
六层楼房 |
六层 |
/ |
/ |
76 |
五层 |
/ |
80 |
95 |
四层 |
85 |
100 |
105 |
三层 |
105 |
109 |
112 |
二层 |
106 |
107 |
108 |
一层 |
104 |
104 |
104 |
第九条 承租人的房租由本人按月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或经承租人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水、电、暖、燃气、物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条 承租人居住周转房满3年、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且没有其他任何住房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认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对申请房租减免人员情况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房租可按10元/m2·月标准执行,两年内有效。
申报人员如果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学校将限期收回住房。
第十一条 学校如果有多余闲置的周转房屋,教职工因特殊情况提出临时租用的,由教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查实,可参考周转房收费标准10元/m2·月执行,租期最长为一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周转房租用管理暂行办法》(石铁大校后勤[2013]226号)即行废止,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