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幼儿园为石家庄市一级一类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法人为学校校长。

第三条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园长为注册年审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学校和市区教育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五条 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六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七条 优先招收校内教职工二代三代子女,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八条 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并在入园前查验预防接种证。

第九条 招生规模本着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原则,根据教育局《规范办园行为管理办法》,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园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幼儿安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 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三落实,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每年为所有幼儿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卫生保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六条 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特殊天气除外)。

笫十七条 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并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卫生消毒、晨午检、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第十九条 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食谱。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第二十条 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五章 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二条 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以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为主要内容,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做好幼小衔接工作,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

第六章 园舍、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二十八条 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第七章 员工聘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工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后勤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聘用人员须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设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

第三十一条 园长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

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保健医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员工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忠于职守。

第八章 收费

第三十四条 收费执行《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三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幼儿膳食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保育和教育需要,保育费有一定比例可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