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加强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9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公管委[2019]2号)以及有关规定,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
从2019年7月1日起,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直接面对职工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单位将不再集中统一办理。
学校教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冀直住房资管[2019]6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定一览表》(见附件),职工本人应提交证件原件、资料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卡(已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本人联名卡账户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提供建设银行、交通银行Ⅰ类银行卡)。
省直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号(裕华西路与西里街交口东北角)。咨询热线:12329。
附件: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