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规范经费开支,依据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四方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支出是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具体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含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生助学金支出)、正常运行经费支出(包含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方面日常运转支出)、专项经费支出、代管经费支出。此外对往来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材料购置、处置支出单 独做出规范。

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和机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本着勤俭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下达的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二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四条 经费开支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审批人一般应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审批人确定后由单位或部门出具授权通知,报财务处备案。分管经费审批人如有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备案。

授权通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审批人姓名、审批经费项目名称和项目码、审批人手迹,审批人金额权限(审批金额上限),本人不在时授权委托人手迹及其权限。

机关各部门经费审批人本人使用经费,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如该部门编制只有一人,还应由校党政办人员或相关活动审批部门人员验收(证明);各学院(系、部、中心)经费审批人本人使用经费,应由本单位其他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批,按照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基建工程支出审批按我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创收收入按规定程序转入各单位基金账目后,在指标控制额度内支出,由各单位分管经费负责人负责审批。

各种人员经费支出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支出标准审批。如:在职人员工资薪酬、离退休费用、临时工工资、加班费、遗属补助、抚恤金等由人事处审批;职工 困难补助、慰问金由工会审批;教职工课时酬金、校外人员劳务费由各单位分管经费负责人在规定的项目中审批;学生相关费用按学生类别分别由学生处、高等专科 学院、研究生学院及二级学院、系审批;计划生育奖励由计生办审批。未明确审批权限的人员经费支出报人事处处长和分管人事副校长审批。

各单位发放外请专家学术交流报酬须经科技处领导审签,发放外籍专家指导工作报酬须经国际教育学院领导审签。除高等专科学院、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外,各单位发放外聘教师课酬须经人事处和教务处领导审签。

 第六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分管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管经费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查。

第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回避制度,经办人、验收(证明)人、审批人均不能相同,如遇直系亲属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各单位经费支出必须经分管经费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万元(含)以上报财务处领导审批;5万元(含)—20万元报分管校领导批准;20万元(含)—50 万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5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审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报销人一次报销多张单据报销粘贴存簿的,按累 计金额报以上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同一笔款项校领导只审批一次,即在办理借款或直接报销时须经校领导审批。对已办理过借款审批手续在报销时由财务处领导审核后报销(报销凭证后应附借款审批借款人留存联)。但支出内容与校领导批准内容不一致的,须重新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按《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责任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除国家有明确政策外,发放给我校教职工个人的各项资金均应计入个人工资。在工资之外发放给我校教职工的各种补助奖励性支出费用和劳务报酬,经人事处和财务处领导审批后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管理权限发放的各项日常人员经费,须按财务处设置的统一表格(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由经办人和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发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放各种奖励、津贴、补贴(含学生困难补助)必须附详细清单并由收款人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十四条  发放日常人员经费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在发放清单上注明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不填写或依据政策有误的,财务处一律依法按规定的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离退休证复印件。

第四章   正常运行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正常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护我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预算安排,下达到各单位预算指标管理范围的各项公用经 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 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税金及附加费用等。

第十七条 正常运行经费开支范围为我校正常运行中对内对外各项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必需的单位公用支出,支出标准为我校制定的相关预算定额。没有预算定额的,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在预算指标内努力控制费用支出。

各项目具体支出内容按部门预算掌握。报销人不能有效证明费用为单位运行活动所必需支出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八条  正常运行经费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

第十九条 正常运行经费不能报销礼品、服装费、购包费、非公务接待的餐饮等招待费用、旅游景点门票及交通工具费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贵重消费品费用、未配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等。除定额发票外,付款单位不是我校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行政事业往来结 算收据。单张金额超过5000元(含)的发票,须附发票真伪查验单,并在凭证粘贴单上注明发票查询真实性声明并签字;5000元以下的经办人员应自行通过 有关手段进行检验,以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性。特殊情况无法取得规定票据的(如野外考察调研、野外实习、购买农副产品等),须附购买地点、事由、用途、批准 人等内容的说明,出售方签名并加注联系电话,购买单位至少由2人签署证明并加盖公章后,由本单位分管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领导加批。

报销单据一律要求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各种报销单据必须按要求分类粘贴;报销粘贴单上必须完整填写报销人所在单位、开支经费名称和项目码、金额、经办人、验收(证明)人及经费用途。

未标明商品名称而统称办公用品(包括文化用品、计算机耗材、劳保用品、图书等)的发票,应附发票清单,或以商场电脑打印的明细单据作为报销凭证。统称会议 费、招待费、用车费、印刷费(包括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维修费等内容的发票,应附说明开支用途的详细清单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

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上限,应由学校财务通过银行转入对方个人银行卡,或由经办人转入对方银行卡后持有关结算单据办理报销手续。

当年1-9月取得的报销凭据(以开票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10月份及以后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331日前报销,过期后不予报销。

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租赁费等,一般应 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公务卡结算范围外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通过现金方式结算。除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 和公务卡结算的零星购买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使用外汇付款的支出,需有金融管理局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付款汇款证明。取得的国外发票或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财务处根据付款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经费支出,集中实习的按实习批次,分散实习的按实习班级分别报销,不得混合报销。报销时应附简要说明,注明实习班级、人数、地点、实习期间、实习内容 和费用汇总情况,由实习班级课代表和班长共同签字证明,经教务处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教学实习用车,须有租车协议,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一次一批制度,不得一张审批单报销多次差旅费。报销人应如实填写出差人员、出差事由、出差目的地和出差期间, 多人出差的出差人应分别签名,不得代签。住宿费发票上必须写明单价和天数,只写总价的必须附上酒店消费清单。参加会议、培训等应附会议(培训)通知。

校领导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且无住宿票据(或住宿票据不能显示出差日期)的,应附校党政办主任签具的情况说明,方可领取伙食补助。同一地点出差期间跨度超过20天的,应附情况说明,并加盖接待单位公章。否则按短期进修学习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按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在标准内据实报销。报销时须附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接待事由,接待对象,接待人数等信息应填写完整。在学校招待所接待的内部转账餐费也须附接待清单。

第五章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央支持地方资金、生均经费、重点大学建设费、重点学科经费、质量工程经费、协同创新经费、学生资助金和专项维修费。专项科研经费不在此办法范围,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申报的内容执行,不得擅 自挪作他用。专项经费报销要提供合法票据,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还须提供工程概预算、合同书、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以及外审或内审报告。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 更,要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获批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报财务处。我校颁布相关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同时遵照其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省财政厅支出进度要求,上年结转专项经费,6月底前支出进度达到60%9月底全部实现支出;当年的专项经 费,6月底前支出进度达到60%8月底支出进度达到70%10月底前支出进度达到90%12月中旬全部实现支出。

财政未收回的专项经费结余,上级部门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工程(维修),一般工程(维修)先由施工单位垫付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一般为完工率的 50%)可预付工程预算50%的备料款,再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总预算的80%)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工程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在工程决算单签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我校审计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八条  重大工程(维修)项目款项支付参照我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项专项工程及维修项目的结算,不得以《工程决算单》等类似单据代替发票,必须使用国家或地方税务统一的正式发票。

第六章  往来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往来款是指我校各项资金运动中发生的暂付、暂存和预付预收的款项。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相关公务性支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分管经费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审批暂付款,教职工在填写《借款单》时,应按《借款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暂付款管理应专借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前 账不清、后账不借。日常现金借款限额2000元以下,异地出差现金借款限额3000元以下,科研现金借款限额5000元以下(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 借款期限为30天,各单位分管经费负责人应督促借款人按时冲报或还款。

实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办理各种借款,必须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来财务处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人员代为办理。

第三十一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项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同时该项目及款项总额须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专职采购人员要定期与相关单位对账,及时冲销暂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决算,经审计后及时结账。

第三十二条  教师指导的学生实习实践等项活动需要借款的,应由教师签字借款、学生代表签字证明。

临时工和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借款。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按单位和借款人发放催报单。经催报无效的将限制该单位借款,并从欠款人工资中抵扣。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离校时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购置及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1500以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单独购买的计算机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材料是指我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所耗用的财产物资,包括实验材料、教材等。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材料等,须按下列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购入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应凭购置合同、发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2、购入及订制家具用具类和生物类(含课桌、椅、装具及动植物等)固定资产,应凭购置合同、发票及后勤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3、购入的图书资料(教材除外),图书馆购入的由图书馆填写《图书资料验收清单》;其它单位购入的由本单位保管人员填写图书资料验收清单,按照图书资料点验程序由图书馆工作人员点延后报销。

4、购入实验材料用品,必须注明各种材料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由教务处填写入库单,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科研实验材料按照科研经费报销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5、各单位自有经费购入的材料,由本单位保管人员填写《材料验收清单》,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和用途。各单位严格控制一般办公类耗材购置,5000元以上批次购进硒鼓、墨盒、打印纸等需附使用用途说明。

第三十七条  资产维修改造等后续支出金额较大(一般占原值5%以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履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手续后增加资产账面价值。用于现场破坏性试验和其 他目的科研实验不能确认固定资产的设备、模具等由课题组提出,所在单位、科技处、国资处确认后,不增加固定资产。为交付甲方设备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石 家庄铁道大学科研合同审批表》,项目完工不能带回学校移交给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并将接收单位证明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的处置(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毁),须严格按上级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无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材料。需 要处置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附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以上签署的鉴定意见,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达到省规定标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 序上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处理;未达到省规定标准的,一次处置原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归口管理的机关部门签署意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 分管校领导批准,10万元以上报校长批准。

资产和材料处置收入必须上缴财务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使用。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代管经费支出管理按委托代管方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下发后,我校另有专项规定的经费(如科研经费、实习经费等)支出,如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石院财〔20091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