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后勤中心,是为全校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单位。前身是石家庄铁道学院总务处,2001年10月成立石家庄铁道学院后勤服务集团...【详情点击】

 

石家庄铁道大学

关于印发《石家庄铁道大学房屋使用

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石家庄铁道大学房屋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好学习。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13年12月13日

 

 

石家庄铁道大学

房屋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产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教学、科研和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维护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安全与稳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石政发〔2006〕4号),结合学校房屋管理实际,现对学校《房产周转和出租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石院后勤〔2001〕11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按照学校房屋使用整体规化地需要,对所有公用房屋的使用单位、使用性质、使用范围进行分配与调整;按照校长办公会决议,对学校职工住房内部交易给予指导和协调,对周转房、单身宿舍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房屋涵盖学校所有公共用房与建筑设施、职工标准住宅、周转房和单身宿舍。

第二章  公共用房管理

第四条    在加强房屋资源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实行逐级分工负责。为促进教学计划的安排与实施,除研究生学院所辖区域外,所有教学楼、实验楼的使用分配与调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管理;各学院(系、部)独立使用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实验场所,由教务处与各学院(系、部)协调调配使用,由各学院(系、部) 依照学校教学楼、实验室管理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划分给研究生学院的办公、教学用房,由研究生学院调配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须将各实验楼所有房间的分配与调整方案及其所有房间的分配明细表(附有各楼层所有实验室的房间定位平面图)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后勤管理处对教学楼、实验楼所有房屋及其辅助设施的分配、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可直接统筹调整。

第六条  除校产处办公楼一层对外营业窗口和后勤服务集团食堂内部引进的经营项目外,学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室)、体育场馆、游泳池、礼堂、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办公、教学实验场所,严禁对任何单位、个人出租或出借,严格禁止与教学、科研、生产、实验无关的一切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严禁私开门窗、改变原有建筑结构。

            第七条  校产处办公楼及所属单位用房由校产处调配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后勤服务集团下属单位使用的所有房屋资源,由后勤服务集团调配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必要时,学校可视实际情况予以统筹;后勤服务集团对学生公寓一年一度的各学院、系学生住宿调整安排,须在每年7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备案。

  第八条  校内机构调整、人员调动、校办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若涉及到房产使用单位变更事宜,须经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出租或转让,房屋归属的调整与变更,须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学校统一管理下,校属各单位和各部门领导为本单位房屋资源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资源的使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均应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所辖或所管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合理使用、规范使用、安全使用。后勤管理处要依照学校管理规定,对所有公共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适时的监督和检查,对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职工住宅管理

第十条  职工住宅包括职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周转房和职工单身宿舍。

第十一条  职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供职工正常生活的重要场所,所有入住人员均有共同遵守住宅区管理规范、维护职工正常生活秩序、促进住宅区和谐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为保证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倡导和鼓励拥有房屋产权且房屋资源暂时闲置的职工,将其住房租赁给学校,学校将以承租方的名义给职工支付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学校所有职工不得将已购住房及其辅助设施(包括菜窖、地下室)变为经营性用房。居住在学校的遗属和调离学校人员,严禁利用住房及其辅助设施进行经营活动,更不允许将个人住宅出租,由承租人租用住房或辅助设施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职工将已购校内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必须严格遵守《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石政发〔2006〕4号),严格履行文件规定的“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必须保证承租人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常工作与生活秩序,不得影响邻里正常生活,并按有关规定到学校所在辖区居委会、派出所和房屋租赁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周转房(未售非标准住房)、职工单身宿舍属学校固定资产,是供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应急房屋,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教职工引进(调入)计划和现有房源状况统一分配和调整,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严禁申请入住人员擅自调换、转让或出租。居住者不得利用周转房、单身宿舍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原住房结构。

 第十六条  凡申请入住周转房、单身宿舍的人员,均要以书面申请形式报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依照相关规定和房屋资源状况执行分配程序。

第十七条  在周转房、单身宿舍执行分配过程中,申请入住人员必须和学校签订具有“申请住房,仅由个人居住,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等约束性条款的租住协议。

第十八条  为有效解决周转房、单身宿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擅自出租、私自转让、排查难度大等问题,对周转房、单身宿舍的使用管理要采取学校主导、部门主抓、校属各单位配合、群众举报、联访调查、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后勤管理处要适时将入住周转房、单身宿舍的职工名单、住房位置及对违规出租人员的处罚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本单位入住周转房、单身宿舍职工的住房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配合学校,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把加强职工住房管理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广泛收集针对周转房或单身宿舍出租等方面的群众举报和反映,适时组织对周转房、单身宿舍出租、转让等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对擅自出租、转让者,除没收违规出租所得租金并按计算租金5倍的数额予以处罚外,学校将强制收回原住房,同时取消当事者以后申请正式(标准)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规出租所得租金数额的认定按石家庄市当前房屋平均租赁价格计算。租赁期的认定从确认其出租、转让时间开始直至其出租、转让行为终止为止,不足一月者按一月计收计罚;没收租金及罚款直接从当事人下月工资中扣除,上交校财务。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校房屋资源清查过程中不予配合、弄虚作假、蓄意滋事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房屋周转和出租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石院后勤〔2001〕119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